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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比特币罪的刑法适用——钟崇杰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关键词:犯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 比特币 刑法适用 【判决书摘要】根据我国现行相关规定,无法确定比特币的价值。 拥有后,即使涉案比特币在国外市场交易中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也不应作为结案的依据。 本案以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由,认定情节构成“情节严重”,对行为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文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第二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犯前款规定【即国家大事、国防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等领域的前沿科技。 ]或者以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索引】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刑初1410号(2019年2月20日)即日起任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运维开发工程师.(以下简称比特大陆)。

2017年9月15日18:00至次日1:00,被告人钟崇杰使用TEAMVIEWER软件远程控制其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比特大陆工作站的电脑,并使用ROOT权限访问该公司租用的电脑。 阿里云服务器在比特币钱包程序中插入代码,将100个比特币转入其网站上的个人“钱包”。 同年9月16日9时左右,比特大陆发现公司在网上的比特币余额不足,于是向北京智创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创鱼公司)求助,并缴纳“信息技术服务费”、“安全服务费”36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钟崇杰主动投案自首,于2018年1月2日被拘留,目前已向比特大陆退还90枚比特币。 【判决结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2018)京0108刑初141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钟崇杰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入狱一年。 3月,对被告人钟崇杰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并追回非法所得的10枚比特币,并归还比特大陆。 宣判后,被告人钟崇杰服从判决,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理由】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钟崇杰利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进行制作,题目难度保证一个人只需十分钟即可解决。 因此,比特币实际上是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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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具体犯罪行为人自2015年11月起担任比特大陆运维开发工程师,负责配合开发人员完成系统环境搭建等工作。 事发时,他通过住处的TEAM-VIEWER软件远程控制公司内的笔记本电脑,实施了删除公钥文件、修改btccom密码、修改syslog文件等一系列操作,消除痕迹,找到代码位置,插入转账业务逻辑。 . 这样,当网页调用比特币钱包程序时,添加的代码开始运行,将公司的100个比特币转入国外网站注册的比特币钱包中。 受害公司报案后,公安机关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初步立案。 但是,从整个案件的证据来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需要“删除、修改、增加、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故障”等严重后果。 “ 行为人虽然也实施了删除、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等行为,但其主观目的并非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而是非法获取公司比特币。 因此,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看,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不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 此外,行为人还超越职权范围,利用上述手段侵入公司阿里云服务器,偷窃公司财物据为己有。 他的行为更符合盗窃罪或职务侵占罪的一些构成要件。 但是,对于盗窃罪或者挪用公款罪,一般来说,要构成犯罪必须要有“数额巨大”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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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本案中比特币的经济价值无法确定,因此无法用上述收费标准来评价该行为。 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和目的,结合比特币可以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故本案犯罪应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三、本案经济损失如何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解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仅当系统数据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时,方可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和第十一条的规定,第三条 本解释所称经济损失,包括因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行为直接给用户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用户为恢复其数量和功能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经济损失的准确认定关系到加害人被判刑不足三年还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被盗的100个比特币,还支付了12000元委托鉴定机构分析相关日志和文件所花费的鉴定费 漏洞向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新购买的态势感知追加追溯费10万元SASA,以及事发后,比特大陆委托智创宇公司提供为期2天的应急响应服务,并为此花费了3.6万元的“信息技术服务费”和“安全服务费”,检方认为,本案的社会影响是比较大比特币犯罪案例,考虑到比特币可以在市场上相对流通(当时比特币的流通价格比较高) 200万元),故仍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但辩方认为,由于比特币的币价尚未经过鉴定机构确定,不应认定为“情况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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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创宇在事发后知悉创宇按照与比特大陆签订的《安全运维现场服务协议》向对方提供了为期2天的应急响应服务,并出具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的名称。 《保安服务费》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6000元。 该费用属于受害单位为恢复数据所支付的必要费用,而鉴定费等其他从现有证据中不能认定为“用户恢复量和功能的必要费用”。据此,法院认定:行为人给被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3.6万元比特币犯罪案例,行为“情节严重”,被定罪判处三年以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不仅客观上困难重重,理论上也存在争议,在一些网络犯罪中,受害单位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可能远远超过可量化的费用。以受害单位遭受的经济损失形式,如因犯罪行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鉴定费等 s、因DDOS攻击造成的流量损失费用、因攻击导致无法正常运行的费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被破坏的费用。 追溯系统源头的成本,修补发现的程序漏洞的成本等等。 因此,《解释》对“经济损失”的理解,应结合行为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不应过分局限。 量刑时要综合考虑,使罪刑相匹配。 (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吕海飞、余靖言、唐福来 撰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吕海飞、王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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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载于《网络犯罪典型案例》,李玉平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6月第一版,P142-147。 安排: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支队)《不读不走》《诗心竹梦》。